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PEV-113-竹北簡調-627-20241205-1
字號
竹北簡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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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27號 原 告 劉家和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院已職權查知被告即承租人徐壽明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3 年3月9日死亡,且其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原告應提出徐壽明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撤回對徐壽明之訴訟,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同時變更本件訴之聲明,及按追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