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PEV-113-竹北簡-289-20250117-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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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89號 原 告 蔡昀芳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鄭思婕律師 被 告 彭愛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5號)移轉管轄,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辯 論絡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0日起受聘於頂峰技 術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頂峰公司),頂峰公司工作模式為居家線上上班,會議、交換資料均於線上進行,兩造為頂峰公司產品設計部之設計師,共同主管為訴外人李書昀(下稱李書昀)。被告對原告一直有莫名敵意與詆毀行為,致李書昀早使兩造負責不同專案,惟縱兩造職務並無需相互配合協作之處,然被告猶不時監控原告負責之專案,並時而質疑原告之工作進度,原告甚且於112年5月5日接獲友人告知,遇有Instagram(下稱IG)帳號「chu_1202」之陌生人詢問原告畢業之系所,嗣經查證該帳號設定名稱即為「彭愛淳」。嗣兩造與李書昀於112年5月11、23日進行部門線上會議時,被告無端再對原告為下列系爭言論:①「你看你又在騙人 你到底是樣啊 我第一次遇到會編造學歷的人欸」;②「你也不用蠻想知道的,你自己每次都三不五時說謊成性,我真的很受不了」;③「你不要再…你剛剛那個貼別人的東西算了 你乾脆貼別人交易所的網頁算了」;④「每次就只會裝可憐就只會在你面前裝可憐而已啊」;⑤「只會在會議上面裝而已」、「你在別人面前 跟我在我面前是兩套模式」;⑥「如果之後自己不熟悉主件的話 就不要用別的設計師拉過的東西 這樣就不會發生這個問題」。系爭①②④⑤言論明顯損壞原告之誠信與品德,系爭③⑥言論暗指原告有抄襲他人作品之情,令他人對原告之職業道德與工作能力有負面評價,系爭言論均嚴重侵害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原告遭遇被告前系爭言論詆毁後,感到遭受到羞辱、嚴重身心受創,且產生劇烈偏頭痛、整晚嘔吐等情,多日後仍未見好轉,於112年5月19日、5月23日、6月2日就診檢查後認定患有焦慮症。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侵權行為非財產上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頂峰公司除負責人李書昀之外僅有兩造2位員 工,公司採取全遠端線上辦公形式工作會議,以加密性質的私人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事項。原告主張受到被告監控行為純屬憑空捏造,且原告與被告兩造所屬同工作小組,詢問專案進度亦為工作必須流程。原告雖主張被告以系爭言論抵毀其聲譽,惟原告均係出於公司利益立場,就可受公評事項,為善良意見表達,未涉不法。況原告所指系爭言論均在加密私人會議中表達,並非公開對話,客觀上即不可能散播於眾,當無從造成原告社會評價有所貶損之結果,且因上開會議為公司内部會議,與會者皆受公司保密義務,被告明顯未有散播於眾的意圖。又原告雖主張因系爭言論患有焦慮症云云,惟焦慮症原因多元,原告無法提供任何醫療專業證據佐證病因,自無從證明本案的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間之因果關係,故被告自不需對原告負任何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於系爭所為系爭①至⑥言論,是否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 名譽權,且情節重大?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規定;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再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而所謂名譽係人在社會上評價,通常指其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而侵害名譽權,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來往;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不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被害人名譽影響重大與否,應以客觀之社會價值衡量,不得專以受害人主觀之感受為斷。且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而不得僅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基於一時氣憤而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詞,而未對他人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造成減損,縱主觀上造成他人之不快,亦不應使行為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⒉按原告所提頂峰公司112年5月11、23日部門線上會議錄音譯 文(見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豐簡字第15號卷第33-39、51-55頁,以下發言者,原告以原、被告以被,李書昀以李): ❶112年5月11日會議錄音譯文(即原證2): 「…被:你不用錄音啦,書昀在這邊他自己有耳朵他可以自己 清楚聽到甚麼 你當初是怎麼自介紹的你可以自己自我介紹一下嗎 李:等等 我真的不記得他是怎麼自我介紹的 原:對啊甚麼意思我不懂欸 被 :你說你是來自朝陽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 原:不是啊 我是景都系啊 被:你看你又在騙人 你到底是怎樣啊我第一次遇到會有人會編造自己學歷的人欸…李:OK 我覺得就是還是就事論事吧 這些都是額外的因素也不影響我們的工作才對,除非說,Evon(指原告)真的編造學歷,或拿著假學歷發給我對吧那這構成詐欺或甚麼的這肯定是很重要的問題,但是如果現在都沒有證據的話,我覺得沒有辦法也沒有必要拿這個來說甚麼。對吧?所以我不知道你們是工作當中有甚麼樣的矛盾倒是可以說一說,然後我們盡量想辦法解決。原:我也蠻想知道的。被:你也不用蠻想知道的,你自己每次都三不五時說謊成性,我真的很受不了…被:沒有 就是 他跟你的自我介紹是不一樣的版本吧但他跟我自我介紹的時候卻是另一種版本 就他學經歷那些就是卻是另一種版本 跟實際上了解是不一樣。…原:那你知道跟不知道有甚麼關係嗎?跟我們的工作? 被:是你剛剛自己先提起來的不是嗎…李:對,但是我覺得你們之間的溝通問題還是要想辦法解決的不是嗎?我現在也太知道為甚麼你們會有這麼大的矛盾 原:我也不懂啊我也很想知道 被:你不要那邊不懂不懂 你已經不是一個剛出社會的小孩了 你自己做過的事自己要了解 不要在那邊裝不懂 原:喔 那妳可以說一下我做過甚麼事嗎 我是真的很想知道 我沒有在戲謔李:對如果方便說的話我也想知道 被:我覺得既然他沒有想承認的意思 那討論下去也沒有意義 原:不好意思 被:因為你都會一直說不懂不懂 李:不 不就是Evon做過了甚麼事嗎 怎麼傷害到你的權益或是怎麼樣 原:我覺得今天就是講出來啊(沉默) 原:如果你提不出來我覺得這是不實指控耶 (沉默) … 李:對 我覺得你既然說到Evon做過甚麼那你就應該 既然是你自己說的 就應該證明他做了甚麼…。」 ❷112年5月23日會議錄音譯文(即原證5-7): 「李:有什麼,就是你們溝通上有什麼問題,還是應該說開 了 要不然這樣子我們就沒有辦法繼續合作下去…李:有沒有禮貌這件事情我們先說完再說 這個設計 就是我覺得就是你們不要再互相攻擊…可能都是你們私下我從來沒有看到過但是Coral你確實經常有比較冒犯的語言跟一些溝通 被:難道他剛剛那樣子不算潑髒水嗎?每次就只會裝可憐 就只會在你面前裝可憐而已啊…李:除了今天可能Evon比較有情緒的對你說了一些話他從來沒有在我面前 被:因為沒有在你面前…這就是問題點就是沒有在你面前 所以你認為我只是我單方面這樣對他這樣子 可是一開始是他態度先對我不好的原:那請提出證據…被:而且我不想要在會議上面裝 你就只會在會議上面裝而已 我就是不喜歡這樣子 你對我怎樣態度我就怎樣對你 我們關係不好並不是這一兩週得事情不是嗎?這問題已經存在很久了 原:不好意思我跟你才認識一個多月我不知道我們有多久有需要這樣子的溝通方式 被:是你先這樣子對我的 然後你現在跟我說你不知道 而且從早上開始一直指控我的人是你 我不知道你很喜歡演戲之類的嗎?你在別人面前跟在我面前完全是兩套的模式。」⒊查上開會議係兩造所屬頂峰公司之線上內部會議,與會者僅有兩造及李書昀,非任意第三人得參與會議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上開言論客觀上是否得散播於眾,已屬可疑。再細觀上開言論之內容可知,李書昀因兩造間衝突增高,而數度要求被告將兩造間之糾葛說明,以期雙方得以化解誤會、繼續合作,原告亦隨後附和,希望被告說明緣由、提出事證,被告雖曾沉默以對,惟嗣於原告及李書昀之上開期盼下,始為系爭言論,顯見被告係為回應兩人之上開提問所為之解釋與答覆,其意應非在於詆毀、貶抑原告之名譽,準此,自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⒋次查被告稱原告說謊成性、裝可憐或有兩套模式云云,即系爭②④⑤言論,以全文之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應係被告於兩造長久嫌隙下,兩造主管李書昀復數度質疑被告態度不佳,並要求其提出事證說明下,被告一時承受相當之刺激,因氣憤、急切,致所為之用語、語氣偏重,縱主觀上造成原告之不快,然應無損於他人對原告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至明,此觀李書昀以聲明書表明,其確未因被告系爭言論致對原告評價有所減損,即足得證(見本院卷第119頁)。⒌另查頂峰公司為提供產品設計之公司,理應就智慧財產權極為看重,且其於112年2月間召募新進員工時,召募要件之一即係以視覺傳達/視覺設計/藝術設計/平面設計等相關設計專業為其專業能力評斷之優先考慮,此有頂峰公司斯時徵才廣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原告為斯時頂峰公司召募所得之新進人員,是原告之學經歷、專業能力,對頂峰公司應屬重要。原告雖主張其從未聲稱自己為視覺傳達設計系畢業,入職時亦已提供其畢業證書給公司,並無編造學歷,且其作品係合法引用他人作品,並非抄襲,被告以系爭①③⑥言論抵毀原告編造學歷、抄襲他人作品,當有抵毀其聲譽云云。然原告是否係上開召募要件所列科系畢業,當涉及頂峰公司評斷其是否具有公司所需專業能力之判斷,其作品是否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虞、或縱為合法引用他人作品是否註明引用來源等節,俾使公司能預為規劃並防範法律風險,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原告自陳被告業已利用其IG帳號向原告友人查證原告之畢業科系,被告亦已提供其向原告畢業學校查詢之通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17頁),且被告就原告之作品確經搜尋軟體進行圖片辨識,確認其插畫來源係2022年2月發表於國外網站的設計插畫(見本院卷第123頁)等情,是被告確於合理查證後,善意為兩造所屬之頂峰公司的利益,就上開可受公評之事項,為系爭①③⑥言論,依上開實務見解,應無違法性可言。⒍依上所述,被告於所為系爭①至⑥之言論並無侵權行為不法性可言,亦難認被告有故意貶損、影響原告在社會上評價之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存在,即不該當對原告名譽權為故意侵害之侵權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系爭①至⑥之言論,係故意侵害其名譽權,且情節重大,對其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名譽權侵害之故意侵權行為云云,尚不可採。 ㈡、原告依民法故意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侵害其 名譽權之精神慰撫金30萬元,是否有據? 依上所述,原告未能證明被告系爭言論,具有侵害其名譽權 之故意及不法性,暨其名譽權有因此受到貶抑、損害之情形,即難認被告之上開陳述,有對原告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故意侵權行為,則原告依上開條文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30萬元,於法即無依據,不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3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