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PEV-113-竹北簡-494-20250117-2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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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94號 原 告 黃俐榮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鏡登 被 告 楊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下 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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