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PEV-113-竹北簡-506-20241231-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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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506號 原 告 陳美玲 被 告 鄭浩卿 被 告 張世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 竹簡附民第11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鄭浩卿、張世輝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被告鄭 浩卿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被告張世輝自民國一一三年 七月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鄭浩卿、張世輝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之主張、陳述,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原原告起訴狀(鄭浩卿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他人,該等帳戶有可能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或轉帳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竟仍於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由張世輝居間聯絡自稱「S超人」之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下稱「S超人」),約定由鄭浩卿提供帳戶等資料可獲得廚師高薪工作,張世輝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後,張世輝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7日晚間6時許,駕駛不詳車牌號碼之自用小客車,至新竹縣○○鄉○○○路000號某統一超商與鄭浩卿碰面,並搭載鄭浩卿前往新竹縣○○鄉○○路000號之北向湖口服務區與「S超人」派來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見面,鄭浩卿將其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等帳戶資料、行動電話及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交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之人頭帳戶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永豐銀行帳戶等物、行動電話及身分證件後,先由某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資料利用網路向永豐銀行申辦鄭浩卿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子帳號後,即由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對原告實施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因而匯款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鄭浩卿所提供永豐銀行之提款卡將之轉帳或提領一空,以此方法幫助詐欺集團為本案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等犯行)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鄭浩卿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在 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卷查明。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鄭浩卿、張世輝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鄭浩卿、張世輝分別於113年7月16日、113年7月18日送達起訴狀,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卷第7、9頁,被告鄭浩卿自113年7月17日起;被告張世輝自113年7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應免納裁判費,且本件兩造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即本案原告)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6 陳美玲 於111年4月中某日許起。 加入「郭哲榮」投資LINE群組,下載「德勝投資」APP,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 111年8月22日下午1時16分許 120萬元 鄭浩卿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1853號、第5593號起訴書及112年度偵字第30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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