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PEV-113-竹北簡-542-20241212-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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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542號 原 告 林秀枝 潘惠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被 告 周峯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及原告潘惠君所有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土地,為被告設定如附表「抵押權設定內容」欄 所示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查原告主張其等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經設定如附表「抵押權設定內容」欄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然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因系爭抵押權登記而影響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性等情,足認兩造間就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存否有爭執,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不明確之情形得以本件確認之訴予以排除,堪認原告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分別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編 號1至2所示,經設定系爭抵押權登記予被告,然原告林秀枝與被告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所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本院卷第19至23頁),並有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10月14日北地所登字第1130005207號函及所附土地登記簿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1至59頁),堪認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有相當之憑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或失其存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林秀枝與被告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已經被告視同自認,既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系爭抵押權即不成立或失其存在,並對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有所妨害,是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塗銷,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確認系 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次序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 0001 原告林秀枝 應有部分3,428/10,000 登記次序:0001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81年 字號:(空白)字第010714號 登記日期:8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被告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000元 存續期間:81年5月23日至81年11月22日 清償日期:81年11月22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原告林秀枝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1、0005 設定權利範圍:3,960/10,000 證明書字號:(空白)字第005047號 設定義務人:原告林秀枝 共同擔保地號:新竹縣竹北市社北段689、689-1 0005 原告潘惠君 應有部分532/10,000 2 新竹縣○○市○○段00000地號 0005 原告潘惠君 應有部分3,960/10,000 登記次序:0001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81年 字號:(空白)字第010714號 登記日期:81年6月1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被告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480,000元 存續期間:81年5月23日至81年11月22日 清償日期:81年11月22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原告林秀枝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5 設定權利範圍:3,960/10,000 證明書字號:(空白)字第005047號 設定義務人:原告林秀枝 共同擔保地號:新竹縣竹北市社北段689、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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