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PEV-113-竹北簡-561-20241017-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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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561號 原 告 陳旭凱 被 告 尚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113年度補字第967號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