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PEV-113-竹北簡-563-20241021-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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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563號 原 告 林家溱 被 告 黃志強 陳立民 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當庭諭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經原告簽名在卷,此有本院113年10月15日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訴訟程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