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PEV-113-竹北簡-577-20250103-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5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玲臻 被 告 廖月瑗即廖泳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 國113年9月6日113年度東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醫美傳說有限公司購買醫美療程 以及向訴外人名宇髮廊購買美髮服務,辦理零卡分期付款,上開價金債權均已讓與原告,但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1萬9,622元及利息未清償,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 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附於東簡卷第15~27、35~4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簡易案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暨添具繕本1件,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