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PEV-113-竹北簡-610-20241108-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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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10號 原 告 富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耿徽 被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可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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