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PEV-113-竹北簡-64-20241115-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4號 原 告 BF000-A111120 法定代理人 BF000-A111120A BF000-A111120B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NGUYEN VAN TINH(中文名:阮文青) 逸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書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下午兩 點三十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