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PEV-113-竹北簡-64-20241115-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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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4號 原 告 BF000-A111120 法定代理人 BF000-A111120A BF000-A111120B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NGUYEN VAN TINH(中文名:阮文青) 逸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書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下午兩 點三十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