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PEV-113-竹北簡-643-20241227-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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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4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張文棟 被 告 黃泓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1,237元,及附表一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9月3日起陸續向原債權人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惟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電信費、小額付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合計10萬1,237元(附表二所示),原債權人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欠費門號資訊、門號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0萬1,237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一: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10萬1,237元 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表二: 序號 門號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1 0000000000 20,069 2 0000000000 20,110 3 0000000000 6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