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PEV-113-竹北簡-650-20250224-2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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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50號 上訴人即被 告 吳典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貴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3萬6,4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9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