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PEV-113-竹北簡-667-20241210-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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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67號 原 告 陳子龍 訴訟代理人 吳怡伶 被 告 陳秀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 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