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PEV-113-竹東小調-185-20241213-2

字號

竹東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魏劭丞 相 對 人 傅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載明相對人年籍資料,且調解聲 明僅記載「一、頂樓漏水連帶影響鄰戶。二、PS調解能否請屋主到場 聲請人不知屋主本名」,未明確表明請求之事項,爭議情形僅記載:「住宅老舊不願配合修繕」,亦未敘明爭議情形及其原因事實,復未提出任何文書為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記載正確之訴之聲明、完全原因事實及被告當事人適格之起訴狀及繕本,並提出新竹縣○○鎮○○路00巷0弄0號、2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至聲請人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進行調解程序,因此,本件顯有不能進行調解之情事,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與法自有未洽,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范欣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