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PEV-113-竹東小-169-20241227-1
字號
竹東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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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69號 原 告 新竹縣芎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正彪 訴訟代理人 邱淑惠 詹昇宜 被 告 賴陳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13,620元,及自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0鄰○○0 號房屋所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0.89平方公尺 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78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