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PEV-113-竹東小-210-20241015-2

字號

竹東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毓彬即吳金戀之繼承人 被 上訴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 樓、0樓及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8,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