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PEV-113-竹東小-253-20241105-1

字號

竹東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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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緯 被 告 永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游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 在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 12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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