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PEV-113-竹東小-276-20241219-1
字號
竹東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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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劉家銘 被 告 張昭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 幣(下同)30,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經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當庭陳述因本件訴狀僅是另案刑事附帶民事繕本,本件並不想繳納裁判費,原告既未有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