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PEV-113-竹東小-288-20241217-1

字號

竹東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88號 原 告 黃淑怡 被 告 廖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晚上9時27分許,在新竹 縣○○鎮○○路○段000號快樂藥局億安店前,徒手竊取原告所有、擺放在該處之扭蛋販賣機1台(下稱系爭扭蛋販賣機),內有零錢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價值約1萬5800元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13年度竹東簡字第84號刑事卷證核閱屬實,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故意竊取原告所有物,致原告受有損害,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別說明如下:  ㈠系爭扭蛋販賣機部分: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扭蛋販賣機價值為1萬5800元,被告對此 並未爭執,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扭蛋販賣機損害1萬58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機台內零錢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竊取系爭扭蛋販賣機時內有零錢3000元乙節, 業據提出112年6月5日、7月5日及8月5日結算機台內現金後分帳之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33頁)。經查,上開估價單記載日期為每月5日,金額分別6350元、7130元、6880元;又原告於警詢時陳稱扭蛋販賣機裡面約有新台幣3000多元等語(見竹檢113年度偵字第3101號卷第6頁背面),足見原告陳述一致,且被告竊取系爭扭蛋販賣機時為112年8月22日,已是月底,對照上開分帳單據,原告主張系爭扭蛋販賣機內有零錢約3000元等語,應屬合理可信。而被告迄今仍未將此款項返還原告,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零錢損失3000元,自屬有據。  ㈢扭蛋禮品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扭蛋販賣機內有價值4000元禮品乙節,惟未提 出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不應准許。  ㈣營業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自被告竊取系爭扭蛋販賣機至本件送交補正起訴狀 時止,共計20個月,每月以3800元計算,共計損失7萬6000元等語,並提出上開估價單為據,而據原告主張:每月結算機台內現金,其中6成為原告收入,4成則歸店家所有等語,依此計算,原告每月平均營業收入為4072元【計算式:(6350元+7130元+6880元)×0.6÷3】,而原告以每月3800元計算,應屬合理有據。又據原告主張請求期間係自被告竊取系爭扭蛋販賣機時(112年8月22日)起至送交補正起訴狀時(113年9月30日)止,應僅有13個月9日,因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營業損失應為5萬540元(3800元×13個月+3800元÷30日×9日=11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部分請求,應屬無據。  ㈤綜上,原告因本件被告不法行為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為6 萬9340元(扭蛋販賣機1萬5800元+機台內零錢3000元+營業損失5萬540元)。 四、據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93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