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PEV-113-竹東小-291-20250314-1

字號

竹東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91號 原 告 梁清花 被 告 魏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8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8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3日20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國興街與新民街口時,不慎撞擊原告所有、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致系爭機車受有損害,系爭機車修理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100元,業經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估價單、新竹縣竹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可佐,堪信為真正。 二、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零件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機車因本件事故受損,經送車廠估修結果,其必要之修復費用為21,1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影本為憑。然依該估價單之項目記載,並無分列工資與材料之情形,依前述說明,應屬連工帶料,應逕以估價費用計算折舊。而系爭機車輛於112年12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可佐,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惟參酌民法第124條第2項法理,可推定其為112年12月15日。又從系爭機車出廠日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3年8月23日)止,使用期間為8月又8日,是本件折舊應以9月作為計算。是系爭機車因本件事故所支出之必要修復費用為12,618元(折舊計算式如附表),原告請求逾此金額部分,即無理由。 三、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第9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有行經閃光黃燈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小心通過之過失情事,然原告亦有行經閃光紅燈交叉路口,支線道未讓幹線道先行之過失駕駛行為,此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堪認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且該過失與系爭機車損害發生亦有因果關係,故雙方自應依其過失比例分擔部分損害。本院衡酌前述雙方之過失情節、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原因力之強弱程度及系爭機車被撞擊處,認被告及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應負之過失責任比例各為3成及7成,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按70%過失比例賠償3,785元(計算式:12,618元×30%=3,7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並無確定期限,又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且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1月21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785元,及自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附表: 系爭機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第一年折舊 21,100×0.536×9/12=8,482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 21,100-8,482=12,618 備註: 一、零件新臺幣21,100元。 二、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