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PEV-113-竹東小-294-20241101-1

字號

竹東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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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9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樓、00號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鄧介榮 被 告 彭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863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0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自101年9月1日起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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