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PEV-113-竹東小-331-20241213-1
字號
竹東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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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江宏立 被 告 孫懿即孫毅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