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PEV-113-竹東簡-104-20241115-2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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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04號 原 告 林玉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吳梅昌(已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劉楷律師 被 告 呂岳峰 訴訟代理人 江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主張吳梅昌死亡除原告外之其 餘繼承人均將損害賠償繼承權讓與給原告,而由原告一人承受訴訟,惟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是本件承受訴訟程序有瑕疵,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徐進妹已出養,請原告說明徐進妹是否為被繼承人吳梅昌 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