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停車位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PEV-113-竹東簡-116-20250307-2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昌遠 古秀金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齊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沃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