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PEV-113-竹東簡-190-20250115-3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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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聖傑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楊煒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具體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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