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PEV-113-竹東簡-227-20241108-1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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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陳雲𨩐 訴訟代理人 廖涵樸律師 被 告 理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 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另請原告於5日內說明:依原告提出之新竹縣○○鄉○○段000號 、769號、770號土地謄本,原告並非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則原告得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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