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PEV-113-竹東簡-247-20241205-1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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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47號 原 告 李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載明被告為甲 ,至今仍未補正被告姓名 ,本院已發函原告請其閱卷後補正被告姓名,迄今仍未補正,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另請原告提出修繕漏水工程須支出費用估價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