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PEV-113-竹東簡-257-20250113-2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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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5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王湧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陳華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6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卷第163頁)。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 ,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