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PEV-113-竹東簡-38-20241220-2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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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38號 原 告 傅妍沁 被 告 胡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首行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簡易 庭小額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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