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和解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PEV-113-竹東簡-61-20241029-2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國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楊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和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 ,1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113年10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