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PEV-114-竹北再簡-2-20250114-1

字號

竹北再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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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龍飛 再審被告 香港商雅虎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已於民國11 3年12月1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4日寄存鹽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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