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PEV-114-竹北再簡-3-20250122-1
字號
竹北再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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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陳龍飛 再審被告 賴冠宇 柳家榕 詹曜守 曾念馨 林靖益 趙春美 高培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3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