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PEV-114-竹北勞小-1-20250327-1
字號
竹北勞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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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鄭鍵偉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3 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宣判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鄭筱蓉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278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