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143-20250203-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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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張艷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甲○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甲○○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