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169-20250210-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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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曾書瀚 相 對 人 沈芊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內,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 憑,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亦未舉證兩造曾約定債務履行地為新竹縣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