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174-20250221-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拉容核發 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8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