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188-20250213-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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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8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劉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即自新竹縣竹北 市遷至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