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197-20250328-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周瑋仁 相 對 人 游清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住於新北市林口區,有相對人之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憑,因聲請人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對相對人為請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