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199-20250218-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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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于明亮 住○○市○○區○○里00鄰○○路○ 段00巷00號四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 節之規定,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0 號四樓,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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