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28-20250314-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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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相 對 人 劉秋傑(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有明文 規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訴訟而繫屬本院,但是被告已經在112年8月13日死亡,有本院收文戳章、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查。所以原告在提起本件訴訟前,被告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亦屬無從補正,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該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