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311-20250221-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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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王美惠 相 對 人 楊宏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大溪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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