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311-20250221-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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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王美惠 相 對 人 楊宏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大溪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