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337-20250305-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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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翁林壕 上列聲請人翁林壕與被告粘慈庭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住所或 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住所或居所,致無 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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