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348-20250319-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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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李沛珍 相 對 人 張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中和泰和街郵局(000)000000000000000 0之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查,該帳戶所有人真實姓名為「張景宗」,有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張景宗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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