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50-20250213-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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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倚曲 相 對 人 不 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匯款帳號錯誤,而誤匯款項至中華郵政 礁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請求上開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並請本院查詢上開帳戶所有人姓名等資料。惟本院依上開帳號向中華郵政函查該帳戶所有人資料,經中華郵政函覆因上開帳號有誤而無法查詢等語(卷第19頁);嗣本院再以民國114年1月12日竹北玉民廉114竹北小調50字第1382號函命原告補正匯款單或轉帳明細,然原告補正之轉帳明細僅於備註欄記載「GR-00000000」(卷第23頁),致本院無從向中華郵政函查帳戶所有人資料,及確認本件當事人並送達訴訟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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