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PEV-114-竹北小調-7-20250226-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代 理 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3218-N2駕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3218-N2駕駛人 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3218-N2駕駛人之 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