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PEV-114-竹北小-115-20250224-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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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1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被 告 鍾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15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庭114年2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0法庭宣 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3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