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PEV-114-竹北小-124-20250311-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24號 原 告 黃章榮 被 告 温子亦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詐欺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10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