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PEV-114-竹北小-125-20250311-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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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陳曉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42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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