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PEV-114-竹北小-129-20250311-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2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宏寓 被 告 陳永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