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PEV-114-竹北小-130-20250314-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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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30號 原 告 林倚曲 被 告 不 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匯款帳號錯誤,而誤匯款項至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請求上開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並請本院查詢上開帳戶所有人姓名等資料。惟本院依上開帳號向中華郵政函查該帳戶所有人資料,經中華郵政函覆因上開帳號有誤而無法查詢等語(卷第19頁);嗣本院再以民國114年1月12日竹北玉民廉114竹北小調50字第1382號函命原告補正匯款單或轉帳明細,然原告補正之轉帳明細僅於備註欄記載「GR-00000000」(卷第23頁);其後本院再於114年2月13日以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0號裁定命原告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惟被告僅函覆:GR-00000000為劃撥帳戶,帳號資料正確,請法院協助查詢等語(卷第29頁),然上開「GR-00000000」並不符合郵政劃撥帳戶編碼方式,本院無從確認本件當事人並送達訴訟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非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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